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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正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海军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0MA06X2DX0G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张贵庄片区归航路与方山道交口商业用房底商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6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
2025-09-0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9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9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3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6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9
2024-03-2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03-1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09
2021-10-28
(2021)津0110民初9654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徐**、天津正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10-01
2021-08-02
(2021)津0116执异59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正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华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丽执处罚〔2024〕161号
经查明,2022年6月21日,宋**与当事人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正雅苑12号楼-1-10*,当时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为史**。2022年6月7日,何*与当事人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正雅苑12号楼-2-10*,当时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为史**。2022年4月24日,齐**(举报人张*)与当事人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正雅苑12号楼-2-10*,当时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为杨**。2022年6月21日,乔*、谭**与当事人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正雅苑12号楼-3-10*,当时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为王**。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王**、史**、杨**、陈**、刘**等5人为天津**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雇员,王**、史**、杨**曾服务于当事人开发销售的东方和府项目,目前均已离职,陈**、刘**目前仍在东方和府项目。销售人员王**、史**、杨**承认曾对业主说过“绿篱围合”。陈**、史**曾在业主宋**提供的内容为“正雅苑12-1-10*交付房屋时具备绿篱围合小院,可以就近使用”的A4纸上签字。陈**称“绿篱围合”的说辞来自于当事人,意思是户与户之间的隔离带。中介赵**称自己仅仅是把客户带至东方和府售楼处,后期有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对接,是售楼处的销售人员对客户说的“绿篱围合”。**地产姚**称自己朋友圈转发的“东方和府一楼小院绿篱围合”信息来自于东方和府的销售人员的朋友圈,但时间久了无法提供来源的具体人员信息。12号楼1单元10*的业主刘*、15号楼2单元10*的业主张先生均称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在销售给自己房屋时说过“绿篱围合”。天津**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称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不负责销售人员在当事人处的销售行为,本单位未要求销售人员承诺12号楼一楼有“绿篱围合”。 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售楼处及涉案的12号楼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售楼处已搬迁,原售楼处悬挂“津味壹号”牌匾,现售楼处摆放有销控公示、空白《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东方和府项目实景效果图、置业顾问公示、正雅苑红线内外不利因素说明牌,未发现宣传绿篱围合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售楼处现场提取的东方和府89平米、105平米、119平米宣传册上未发现宣传绿篱围合情况。涉案的正雅苑12号楼一楼南侧与围墙之间为草坪绿化带,未发现“绿篱围合”。 针对举报人提供的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提及的“绿篱围合”,当事人认为是外包公司销售人员个人承诺行为,涉及的内容以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当事人称未对本单位或第三方销售人员培训过12号楼、15号楼“一楼带有绿篱围合小院内容”,提供的东方和府(正雅苑)销售培训方案(百问百答)中未发现上述内容。当事人称在东方和府项目在规划、建设、与业主签订合同、交房等环节均不涉及12号楼一楼存在“绿篱围合”情况,未在售楼处沙盘、展厅户型图中宣传过“绿篱围合”情况,也未在公司公众号、合作媒体及其他媒体上宣传过“绿篱围合”情况。
罚款五万元
50000.00元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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