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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友好加油站(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热孜古力·阿布都热合曼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1L03134509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兰干镇巴扎村7组06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95号
经检查,你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收入大于申报收入,存在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应纳税款费的行为。具体如下: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第一条“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一条:“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成品油销售适用13%的税率。检查人员通过取得的日销售台账统计核实发现,你单位实际收入大于申报收入,存在虚假的纳税申报,导致少缴增值税的行为。 你单位202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30976.2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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