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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裕康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柏良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MABPUFND7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敖林西伯乡敖林西伯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3﹞164号
经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裕康医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22年6月24日,该药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10月18日该药店的执业药师张婷婷不在岗,销售了复方黄连素片1盒、三七伤药片2盒,以上两种药品均为处方药。当事人提供了药品处方、随货通行单、供货方资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情况;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笔录二份、处方复印件、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5、随货通行单、供货方资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7、其他证据等。
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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