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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雄途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岷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13MA8TDG1L0U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翔安区马巷街道巷北路866号2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3
(2025)闽0211民初8595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黑龙江扎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厦门雄途酒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翔市监处罚〔2025〕39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9日为满足业务宣传需要开始运营账号名称为“厦门雄途酒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2024年5月20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520如何让老公更爱你”宣传有雄途酒的好处:“1、雄途酒具有润肺滋阴、补脾益气、滋肾填精的功效。2、免疫力低的人,喝雄途酒可以增强机体抵抗力,达到强身健体、延年益寿的作用。酒中含有多种抗氧化成分,具有促进机体细胞抗氧化能力。3、补肾壮阳,雄途酒可促进前列腺分泌荷尔蒙,起到壮阳兴痿的作用,所以有阳痿、遗精滑精症状的人可以服用;酒中含有大量抗氧化物质,可用来保护或提高视力,以及治疗老年性眼病,所以有视物不清、目视昏花症状的人也可服用;另外对肝肾有补益作用,对于肝肾不足、小便频繁的患者也有效果。4、雄途酒口感甘甜,味道香醇,能够有效有提高人体免疫力、降低胆固醇、抗血管粥样硬化、保肝、降血糖、降血压等多方面的作用。另外,将雄途酒和肉类一起炖制能让肉质变得鲜嫩,更适合有三高的老年人群食用等”截止2025年8月12日案发,标题为“520如何让老公更爱你”微信公众号文章累计阅读量为16次,上述涉案雄途酒的好处信息内容是由当事人网上搜索,并在其基础上由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的。2024年7月31日发布的标题为“八一建军节,以酒敬军魂”有借“八一建军节”进行商业宣传情形,且含有国旗、军旗、军徽及军人形象情形。截止2025年8月12日案发,标题为“八一建军节,以酒敬军魂”公众号文章累计阅读量为33次。上述涉案借“八一建军节”进行商业宣传情形,且含有国旗、军旗、军徽及军人形象情形内容是由当事人网上搜索,并在其基础上由员工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的。 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已对上述两篇微信公众号文章进行了删除整改。另经查实,涉案广告系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未委托他人或其他广告经营者,当事人既为广告主,亦是广告发布者。当事人制作涉案微信公众号标题为“520如何让老公更爱你”的广告费用为100元,标题为“八一建军节,以酒敬军魂”的广告费用为100元,且无法甄别当事人经营的厦门雄途酒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是否由涉案公众号指引下单。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军徽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军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停止发布广告,对涉案公众号文章进行下架整改,公众号文章不涉及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浏览量低,影响范围小,未发现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从轻情形,拟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停止发布广告,对涉案公众号文章进行下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截至案发,涉案微信公众号文章浏览量低,影响范围小,未发现因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28规定的减轻情形,建议对当事人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军徽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条款代号GG-3从轻情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建议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即罚款150元。 对当事人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军旗、军徽的广告的违法行为,参照《厦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序号28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建议没收广告费用100元和处罚款10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拟作出罚款10250元的行政处罚。
-
-元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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