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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鸿晖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庆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ET2P4L5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木子店镇黄泥坳街(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当事人“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鸿辉分店,”是于2025年9月开始经营的,其药店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设备租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2026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药品时未向供货单位索证索票,同时在采购药品时未建立采购记录。2026年06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麻城市仁慈大药房有限公司木子店鸿辉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葵花康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白加黑氨酚伪麻美芬片/氨麻苯美片”两种药品的进货记录和其他合格的证明文件,当事人也未向供货单位索证索票,现场检查时店药货架上摆放有“葵花康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白加黑氨酚伪麻美芬片/氨麻苯美片”,两种药品待售。经调查当事人2025年8月21日采购“葵花康宝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0盒,采购价8元/盒,销售价10元/盒,库存5盒,“白加黑氨酚伪麻美芬片/氨麻苯美片”10盒,采购价12.5元/盒,销售价15元/盒,库存1盒,两种药品都是当事人在“湖北药之家医药有限公司”进的货,两种药品涉案金额250元。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建立规范的财务账目,故经营期间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麻城市监责改〔2026〕01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市监当罚〔2026〕011号],要求对其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药店进行复检时发现,发现当事人仍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采购记录,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电脑上也未有入库及销售出货的记录。其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参照参考《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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