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任佳宝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25MADG0QE05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苏木红山北街孤山一组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人社监罚字﹝2025﹞第02号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接到于宏跃举报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童工。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立案调查中发现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于宏跃未满16周岁,现于宏跃已经离职但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10000元人民币。2025年2月8日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向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克人社监令字[2025]第05号),责令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在2025年2月12日之前将拖欠的10000元工资发放至于宏跃本人手中,但你公司逾期仍未改正。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于2025年2月13日对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0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决定给予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20
2
克人社监罚字﹝2025﹞第01号
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于2024年11月22日接到于宏跃举报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童工。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立案调查中发现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员工于宏跃未满16周岁。2025年2月8日克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向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人社监先告字[2025]第0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规定。决定给予克什克腾旗顺安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克什克腾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