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浩浩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浩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76F9E19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国际五金建材家居博览城C区9栋1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稽罚〔2024〕77号
(一)你单位存在少计收入造成少缴税款违法事实 检查发现,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徐浩的私人微信及现金方式收取销售燃气管、钢筋、燃气报警器等货款共计6笔收入不含税金额619,756.64元,你单位对上述未开票收入均未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也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具体如下: 1.增值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之规定,你单位2022年少缴增值税如下: 2022年4月:你单位申报销售额0元,销项税额0元,进项税额转出4,150.63元,上期留抵4,185.33元,产生留抵税额34.7元。经核查,你单位少记销售额123,893.81元,少记销项税额16,106.2元,经检查调整后应缴税额为16,071.5元,已缴0元,少缴16,071.5元。同时你单位办理2022年4月属期留抵退税34.41元,经检查调整你单位4月产生应缴,存在多退留抵退税34.41元。 2022年5月:你单位申报销售额61,946.89元,销项税额8,053.11元,进项税额转出34.41元,上期留抵34.7元,应缴税额8,052.82元。经核查,你单位进项税额转出应为0元,上期留底0元,应缴为8,053.11元,已缴8,052.82元,少缴0.29元。 2022年7月:你单位申报销售额0元,销项税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隐匿收入骗取留抵退税
48982.88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