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湖市悦汇多生活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邹恒 | 注册资本:4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3MA7M27U00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平安路特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4〕146号
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购物广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仍在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你购物广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6月3日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位于洪湖市大同湖管理区平安路特1号的你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1、你购物广场采购“新家园”烤馍片(生产商:内蒙古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年4月21日;生产许可证号:SC12415012100601)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保质期:8个月;2、你购物广场销售散装豆沙月饼,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设置标签、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本局依法当场对你购物广场下达了《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整改(2024)1901号]、《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当罚字(2024)N0:0001053],责令你购物广场在2024年5月3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对你购物广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你购物广场仍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仍在销售无标签散装食品。
经查,你购物广场分别于2022年4月1日、5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你购物广场于2024年5月9日,从武汉市旭明贸易有限公司处采购“新家园”烤馍片50袋,进价9元/盒,进货款450元,销价10.8元/盒。你购物广场于2024年5月20日,从洪湖市十里香蛋糕店处采购散装豆沙月饼10公斤,进价14元/公斤,进货款140元,销价20元/公斤。你购物广场采购上述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你购物广场销售上述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设置标签、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本局责令你购物广场改正上述行为、并拟对你购物广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