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金贵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00073053947E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铺安街K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富达印刷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
2019-12-10
买卖合同纠纷
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0
2020-06-02
(2020)晋0802执1572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61514.27元
执行案件
2
2020-11-10
2020-09-30
(2020)晋0802执157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申请执行人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7-22
2019-07-30
(2019)晋0802民初4288号
原告山西金贵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新中宝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156213.27元
民事案件
4
2014-12-22
2014-12-22
(2014)运盐行审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运城空港经济开发区土地分局与被执行人运城市空港开发区金贵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运市监处罚﹝2024﹞29号
2023年11月14日,经询问,受委托人李文建称该不合格批次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共生产900米,销售价1.8元/米,已全部销售;不合格批次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32)共生产600米,销售价3元/米,已全部销售。受委托人李文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不合格批次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和HDPE100级DN32)的制管车间原始记录单复印件、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质量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NO:10944463)、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NO:05705768)、付款明细详情复印件、情况说明。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和HDPE100级DN32)不符合GB/T13663.2-2018标准,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货值金额1620元,违法所得1620元;该批次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32)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5)【运市监稽查函[2023]223号】及相关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NO:CJJC-W202300113和CJJC-W202300114)2份、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2023GG1078和JS2023GG1079)2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和HDPE100级DN3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制管车间原始记录单2份、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NO:10944463)1份、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NO:05705768)1份、山西金贵塑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单复印件1份、微信付款凭证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不合格批次给水用聚乙烯管材(规格型号HDPE100级DN25和HDPE100级DN32)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运市监处罚【2023】2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以上证据的取得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运市监罚告[2024]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1.02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260.00元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