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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镇初氏筋骨堂按摩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初世民注册资本: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421MA13WY6P1P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东丰镇永青社区3号楼门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药膏,是经营者提前自制,用于治疗跌打损伤。涉案膏药主要用香油,混合鹿茸、元参、穿山甲珠等中药熬制,其中黄连、红花、乳香、没药是经营者于2025年11月13日从安徽亿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各1千克。涉案药膏贴制作后,销售5贴,无销售记录,销售价格为每帖200元,违法所得10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2000元。
东丰镇初氏筋骨堂按摩院涉嫌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一案,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自制药膏较少,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6年4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市监罚告〔2026〕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陈诉、申辩申请。我局决定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没收无标识的自制膏药5贴;2、没收销售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金额11,000.00元。
10000.00元
东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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