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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嘉和源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立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1U8NK6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9号泰生大厦1单元15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一罚﹝2026﹞19号
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第五十五条“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财政部-2-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价格偏低,应调整并补缴税款;2022年你单位向股东陈立民的打款5213元,向股东周春晖的打款128000元,上述款项实际为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你单位向邹燕支付利息433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被查对象向股东周春晖的打款600000元,向股东邹燕的打款1150000元,上述款项实际为向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你单位向邹燕支付利息34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对股东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对被查对象应扣未扣2022年个人所得税35302.60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356940.00元,处以上应扣未扣税款392242.60元0.5倍的罚款合计196121.30元税务处罚决定。
196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4-09
2
兰市税稽一罚﹝2026﹞18号
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第五十五条“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财政部-2-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单位存在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价格偏低,应调整并补缴税款;2022年你单位向股东陈立民的打款5213元,向股东周春晖的打款128000元,上述款项实际为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2年你单位向邹燕支付利息433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被查对象向股东周春晖的打款600000元,向股东邹燕的打款1150000元,上述款项实际为向股东分红,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3年你单位向邹燕支付利息347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对股东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对被查对象应扣未扣2022年个人所得税35302.60元,2023年个人所得税356940.00元,处以上应扣未扣税款392242.60元0.5倍的罚款合计196121.30元税务处罚决定。
1961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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