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玄泉德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海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982MA724XWX72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转渠口镇盐茶村七组5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罚﹝2024﹞142号
2024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敦煌市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敦公(莫)移字〔2024〕10004号〉,随案移交材料中显示“敦煌市公安局莫高派出所于2024年8月21日11时接到匿名报警电话称‘敦煌市转渠口镇盐茶村7组59号玄泉德酒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敦煌市公安局于2024年9月6日决定对8.2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立案侦查,2024年11月4日,经对8.21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并将该案移交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移交材料中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124AW01639)显示玄泉德酒(生产日期:2022-03,型号规格:500ML/瓶,52%VOL)“经检验,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项目不符合国卫办食品函〔2013〕283号《白酒产品中塑化剂》标准要求”DBP检测值为6.52MG/KG,超过标准要求≤1MG/KG,超标652%。2024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敦煌市公安局莫高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敦煌市沙州镇祁连南路133号敦煌市粟沽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中存放的87箱(500ML×6瓶)无标签的白酒进行移交。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本局于2024年11月28日予以立案办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崔海军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存放在敦煌市粟沽商贸有限公司仓库中的87箱无标签的白酒为当事人生产的白酒,其规格为(500ML/瓶,52%VOL)。当事人在少量灌装生产白酒时,使用50斤塑料桶盛装,用人工灌装机进行灌装,并简易包装。存放在敦煌市粟沽商贸有限公司仓库87箱无标签的白酒未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24年8月10日和敦煌市粟沽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暂存协议,将上述87箱无标签的白酒存放于敦煌市粟沽商贸有限公司库房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无标签白酒生产、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经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崔海军称“按照成本计算每瓶酒价格为7元,1箱6瓶,共42元”。上述无标签白酒共计货值金额为:87*42=3654元。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暂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构成涉嫌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87箱无标签标识白酒,罚款10000元;2.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元。
11000.00元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