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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呦呦进口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春燕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KXFGH8Q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康口岸中老边境贸易市场10幢10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药处罚〔2023〕18号
当事人涉嫌无证经营药品、销售假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药品及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综合裁量,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2.没收药品总计11个品种166瓶(盒)(详见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江市监请〔2022〕2号));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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