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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鸿森木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樟明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2MA7J044P8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豪森路28号3号厂房(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30号
经查,2023年9月10日左右,金华市鸿森木材有限公司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实施了未经许可加工疫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松材虫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没收松木托盘13个(规格长119cm、宽118cm);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方式:1.通过浙里办扫描上方二维码缴款;2.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输入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至指定银行柜台办理缴款,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
1.处没收松木托盘13个(规格长119cm、宽118cm);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2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19
2
金婺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084号
经查,2023年7月27日,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金华市鸿森木材有限公司在金华市婺城区****存在未经许可存放疫木的情况。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金华市婺城区****未经许可存放疫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未经许可存放疫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金华市鸿森木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没收松木原木16根(包括规格长125.5cm、直径28cm的松疫木原木4根,规格长120cm、直径13cm的松疫木原木4根,规格长180cm、直径11cm的松疫木原木8根);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经营部营业部(户名:金华市婺城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1********************)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缴款单号:********************当事人可通过扫码上方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
1.处没收松木原木16根(包括规格长125.5cm、直径28cm的松疫木原木4根,规格长120cm、直径13cm的松疫木原木4根,规格长180cm、直径11cm的松疫木原木8根);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1000.00)
1000.00元
金华市婺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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