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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根雄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81MA35KH1B9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立信广场A三楼负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3
(2023)赣0481民初52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瑞昌市人民法院
2
2022-08-22
(2022)赣0481民初17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丁**
九江市瑞昌市人民法院
3
2021-12-30
(2021)赣0481民初26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郑**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瑞昌市人民法院
4
2020-11-04
(2020)赣04知民初3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3-03-16
(2023)赣0481民初52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与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8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9-04
2022-08-22
(2022)赣0481民初172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1-21
2021-12-30
(2021)赣0481民初265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郑**、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1-06
2021-11-18
(2021)赣0481民初218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瑞昌市汤简服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2-14
2020-11-19
(2020)赣04知民初30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3-06
2018-03-20
(2017)赣04民初25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3-06
2018-07-18
(2018)赣民终3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瑞昌市叶波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瑞)市监(食)处罚﹝2024﹞109号
当事人超市经营的华高牌九江茶饼超保质期。
1、没收违法所得38.8元;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8
2
九瑞市监食处罚﹝2024﹞65号
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市鲜肉销售区有鲜肉销售,在销售区的上方正在使用改变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灯具(生鲜灯),散发着红光,肉品颜色艳丽,不属于鲜肉的真实色泽,当场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处罚,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一行再次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在生鲜区肉摊上摆放有鲜牛肉和鲜猪肉销售,该肉摊上方有8只LED功能灯(生鲜灯),其中有三只LED功能灯正在使用,该灯发光颜色为红色,肉品也呈鲜红色,现场执法人员将肉品拿出该灯照射范围后,肉品颜色显白明显,色差较大。上述生鲜灯,产品名称:LED多功能灯,夕利张熟食鲜肉水果海鲜专用灯,另配有遥控器一只,该遥控器可根据需要变换灯光颜色,有红光和白光两种色调,遥控器面板上有“开关、亮度、辅助光源、色温-,色温+、分段功能键”等按键。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市在销售生鲜肉时使用生鲜灯改变农产品的真实色泽,让生鲜肉颜色看起来更加鲜艳和新鲜,从而误导消费者对肉品质量(新鲜度)的判断。当事人在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5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3
九瑞市监食处罚﹝2023﹞94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在进货时未查验该批次豆角的产品检验报告和做进货查验记录,也未索取供货商证照,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限量食用农产品豆角,在进货时未查验该批次豆角的产品检验报告和做进货查验记录,也未索取供货商证照,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9.4元; 2、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119.4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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