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廷芝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830525946X6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滨河北路60号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渝0238民初18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陈**,陈**
巫溪县人民法院
2
2022-02-16
(2022)渝0238民初19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石**,冉**
巫溪县人民法院
3
2021-12-16
(2021)渝0238民再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石**,冉**
巫溪县人民法院
4
2021-04-25
(2021)渝0238民初11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石**,冉**
巫溪县人民法院
5
2021-04-22
(2021)渝0238民初11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
石**,冉**
巫溪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1
2022-02-18
(2022)渝0238民初19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与冉**,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1-21
2021-12-07
(2021)渝0238民再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与石思美,冉龙海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13
2021-12-06
(2021)渝0238民监4号
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与石思美,冉龙海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6-29
2021-05-06
(2021)渝0238民初119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巫溪县福满堂养老院与石**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3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巫溪市监处罚〔2023〕22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在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双城村1社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同时提供食堂餐饮服务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24日、 8月25日、9月19日,共3批次从位于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桥南街6号1-6门市的巫溪县丁屹面条加工坊购进共计14袋挂面,每袋25,6元,每袋购进价钱为150元,用于在当事人食堂内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生产相关许可证件,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该批挂面,未标有生产许可信息和生产厂家信息,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剩余两袋,其余均已在食堂中使用,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本案案值金额为150元袋14袋=2100元,当事人采购的挂面是用于食堂供餐,未另外收取费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鉴于当事人所购进的挂面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能主动说明挂面来源,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主动配合本局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整改积极,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编码为00100802的从轻处罚裁量因素:;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 1000元以上不足 3000 元;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已责令改正,建议对该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未标有生产许可信息和生产厂家信息的挂面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没收所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203号),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所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巫溪市监强制[2023]203号);3.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