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法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89894637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51号君泰大厦1-7-A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01
2020-11-29
(2020)新2301执1934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昌吉市华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1-03
2020-10-15
(2020)新0105民初332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诉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12
2018-07-20
(2018)新0105民初1922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8-10-22
2018-08-09
(2018)新0105民初213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10-22
2018-08-09
(2018)新0105民初2130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0-22
2018-08-09
(2018)新0105民初213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10-22
2018-08-10
(2018)新0105民初2164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8-10-22
2018-08-11
(2018)新0105民初2186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0-22
2018-08-10
(2018)新0105民初2155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10-22
2018-08-10
(2018)新0105民初2163号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华源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昌吉市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5)146号
(一)营业税、增值税及附加税1.2016年3月~2023年8月期间,你单位通过乌鲁木齐春园物业有限公司将本单位开发建造的商品房中未售空置的商铺对外出租,通过你单位控制的个人银行卡收取房屋租金收入1,017,174.84元,未入对公账户也未申报,隐匿租金收入1,017,174.84元(含税),其中:2016年3月30,000.00元,2017年~2023年987,174.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附件“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第七条“税目:服务业、税率:5%”之规定,2016年3月你单位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500.00元。计算过程:30,000.00*5%=1,500.00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一条第二款“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449896.15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