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区大脚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春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2MA1BU12H7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伊春区朝阳办伊河街粮食局楼东数第2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14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年末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手中购进带有“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标识的电池,具体数量无法核实,现场扣押数量为20节南孚七号电池,进货价为1.5元/节,销售价为2元/节。上述商品在店内柜台上进行销售。当事人购进时未核实供货商的营业资质,采购时并没有留存相关采购票据凭证,当事人也未能提供销售记录、进货台账等相关资料,不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当事人涉嫌侵权的商品经由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辨认并出具了《辨认书》和《南孚电池真假对比依据》,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辨认方式及辨认结论没有异议。截至2025年5月21日我局核查时,涉案的20节南孚电池未售出,当事人的货值为40.00元,无获利。另查,未发现当事人有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也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予罚款,并建议没收涉案侵权的20件商品
0.00元
-
2025-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