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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易顺发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腾妍卉珉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402MABXQ7RK3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29区七泉湖镇车站社区青年路东一区153号32-144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6
(2024)新2101民初237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
四川弘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宋**
四川弘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吐税稽稽罚〔2025〕4号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取得阜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652000000006812472,发票金额229518.94元,发票税额20656.70元,价税合计250175.64元,并已于2023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656.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2023年12月应进项20656.7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运输合同及土方拉运明细复印件、发票抵扣清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复印件、预付账款明细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协查相关资料、相关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
2025-02-07
2
吐税稽罚(2025)4号
你公司于2023年11月取得阜康市某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0日开具的1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652000000006812472,发票金额229518.94元,发票税额20656.70元,价税合计250175.64元,并已于2023年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0656.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转出2023年12月应进项20656.7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运输合同及土方拉运明细复印件、发票抵扣清单复印件、记账凭证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复印件、预付账款明细账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协查相关资料、相关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资料,证明你公司取得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9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2-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