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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祥泰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若剑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6MABNHKG90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泰丰农业科技观光园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3
(2024)黔0526民初7978号
劳动争议
陈**
威宁祥泰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罚﹝2023﹞113号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05月19日,住所位于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草海镇泰丰农业科技观光园内,主要从事游乐园服务和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当事人游乐园自运营以来仅配备1名持相应资格(项目代号A)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2023年3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当事人游乐园内一台摇头飞椅及一台架空轨道车正在运营,该名安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 2023年3月24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专项检查问题反馈报告1份,经执法人员核对当事人已按要求开展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前试运行和安全检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威市监特令〔2023〕第6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大型游乐设施存在的问题责令改正的事实; 3.《威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的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 4.执法记录仪录取的视频制作的光盘1张,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游乐园内一台摇头飞椅(出厂编号:220506)及一台架空轨道车(出厂编号:A220603)正在运行; 5.当事人收营系统提取的2023年3月1日《售票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以大型游乐设施开展经营性运营活动; 6.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11份,证明当事人仅配备1名持相应资格(项目代号A)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安全管理人员; 7.当事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任命书》1份,证明当事人任命陈若剑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的事实; 8.当事人《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陈若胜系当事人员工的事实; 9.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陈若剑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大型游乐设施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事实; 10.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7份、《大型游乐设施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是经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事实;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警告#罚款2.2万元#
22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