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勇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5MA6W613G2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二路15号瑞吉大厦8层10802-865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3
民间借贷纠纷
张*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2
民间借贷纠纷
王**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22-10-28
(2022)闽0922民初1486号
陈*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山西晋联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古田县人民法院
4
2022-03-14
(2021)闽0203民初21961号
合同纠纷
叶*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山西晋联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恒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5
2022-03-14
(2021)闽0203民初21960号
合同纠纷
叶*
恒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山西晋联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1
(2025)京0105民初1158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李**,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1
(2025)京0105民初341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王**
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0
(2025)京0105民初1157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25-06-20
(2025)京0105民初19583号
民间借贷纠纷
胡**
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民间借贷纠纷
张*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
2025-03-25
民间借贷纠纷
王**
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7
2025-03-18
(2025)京0105民初200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8
2025-03-18
(2025)京0105民初2006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
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9
2025-02-13
(2025)京0105民初11579号
合同纠纷
杨**
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0
2025-02-13
合同纠纷
胡**
李*,中海华宇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06
2023-06-28
(2023)闽0922执689号
其他案由
陈*与山西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2-29
2022-03-15
(2021)闽0203民初21960号之二
合同纠纷
叶*与山西某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中海朗天某某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市监处罚〔2026〕906号
2026年3月10日,收到双生分局《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生分局案件线索转办单》,线索涉及西安昊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436户双生分局登记企业未报送年报且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经查,当事人既未报送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并分别于2023年、2024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止2025年12月30日,未进行改正,且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未予补报2022、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企业详细信息电脑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规定报送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 2、双生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2份,证明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双生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记录表及现场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局通过登记地址或者经营场所与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1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2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3
2025-04-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4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5
2024-04-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6
2023-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7
2022-10-1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8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9
2020-06-0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