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乌恰县顺鑫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玉龙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024595911937T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就业小区4-1-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州税稽罚(2025)18号
你公司在2019-2021年期间,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情况下,让乌鲁木齐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50102MA777WL05L)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部分交易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下,你公司通过支付57050元票点费取得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19469.06元,税额80530.94元,税价合计700000元,平均票点为8.15%,你公司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你公司加油卡登记发放台账78页,证明你公司实际收到加油卡的数量金额。 证据2:你公司账户历史明细复印件5页,发票清单5页。证明你公司与新疆昆仑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所有交易信息中取得的发票、资金支付与证据1中实际取得的加油卡不一致。 证据3:会计凭证复印件24页,认证抵扣清单2页,增值税申报表4页,证明你公司收到虚开发票并使用。 证据4:银行资金流水55页,证明资金回流情况(原件见乌恰县鑫程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卷)。 证据5: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实际负责人陈玉龙收到资金回流款项和未收到加油卡的详细情况。 证据6:情况说明2页,证明你公司承认未收到加油卡,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 证据7:乌恰县税务局风险应对卷宗复印件213页,证明对你公司涉嫌虚开认定及处理。
其他违法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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