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桂梅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754233935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22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27
(2026)赣0502民初48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6-05-26
(2026)赣0502民初48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6-04-24
(2026)赣0502民初32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6-04-01
(2026)赣0502民初30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6-04-01
(2026)赣0502民初30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6-03-17
(2026)赣05民终1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6-02-13
(2026)赣0502民初13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6-02-13
(2026)赣0502民初13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9
2026-02-06
(2026)赣0502民初7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10
2026-02-06
(2026)赣0502民初7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24
(2025)赣0502民初404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肖**
裁判文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30
2023-12-29
(2023)赣0502民初928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德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29
2023-12-29
(2023)赣0502民初92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4-19
2023-02-28
(2023)赣05民终9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周**与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8
2022-04-02
(2022)赣05民再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张*、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30
2021-12-29
(2021)赣0502民初104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30
2021-12-25
(2021)赣0502民初1041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4-30
2021-12-29
(2021)赣0502民初1043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4-30
2021-12-25
(2021)赣0502民初104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4-30
2021-12-25
(2021)赣0502民初104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4-30
2021-12-25
(2021)赣0502民初104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市监处罚﹝2026﹞37号
经查,当事人为新余市安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2025年11月25日我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余B-01市监特检[2025]第92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B-01市监特令[2025]第5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0日前消除事故隐患,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嘉州花园小区电梯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为1栋一单元左梯(设备代码:31103605002012070024)仍存在底坑积水,整改未到位。据当事人陈述,我单位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对四部电梯底坑积水进行了清理抽干,自行使用堵漏网做了防水处理,由于专业程度不足,底坑积水复发较快等问题导致一栋一单元左梯防水效果不明显,底坑仍然存在积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5000元。
15000.00元
渝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2
余市监处罚﹝2025﹞266号
经调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家政服务等业务。当事人在收取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和店面的卫生费的情况下,并对举学苑小区的店面、融城丽都地下室和上述小区的充电桩作为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租户收取电费,电费计算为(本月读数-上月读数)*(电费单价+损耗费)。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间:1.向举学苑小区的店面单价1.1元/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费账单显示为商业用电约0.68元/度,损耗费0.42元/度,)收取。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缴商户用电收据计算(收缴商户总电量*损耗费=多收费用=22605度*0.42元/度=9494.1元)。2.融城丽都地下室收取单价1元/度(根据对当事人提供的收缴住户收据显示一年一缴,居民用电0.62元/度,损耗费0.38元/度)收取。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缴住户用电收据计算(收缴住户总电量*损耗费=多收费用=7627度*0.38元/度=2898.26元)。3.小区的充电桩向江西锐剑锋贸易有限公司收取0.75元/度(根据《充电桩场地合作协议》收取电费0.62元/度,损耗费0.13元/度),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用电收据计算(收缴总电量*损耗费=多收费用=164867度*0.13元/度=21432.71元)。经计算当事人多收电费金额为33825.07元,即违法所得为33825.07元。我局责令当事人退款后,当事人在期限内未将多收价款33825.07元退还。
1.没收违法所得33825.07元;2.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16912.53元;合计罚没50737.6元。
16912.53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