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横林志祥电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志祥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L48233834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横林镇公路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50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月7日在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公路街72号开店,从事电器及五金相关经营活动。2026年年初,当事人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20个家用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总计300元,型号规格:JYT-0.6-1.2。该批次调压器于2026年3月12日经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2026年3月26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60321015Q),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所检项目,结构一般要求项目不符合GB 35844-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20260321015Q)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天市监检鉴结告【2026】15-01号),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调压器货值金额500元,当事人2026年3月12日前以25元/个的价格售出17个(销售15个,抽样检测使用2个),销售金额共计425元,剩余3个被本局扣押,违法所得4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3台;2.没收违法所得425元;3.罚款850元。罚没共计1275元。
85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