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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山区御可宏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颖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311MA1YBRF84L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泉山区麓山荣郡2区1#幢1单元10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泉市监处罚〔2025〕X001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1日凌晨,从徐州市雨润市场早市经营者叫曹艳玲处采购了蜜薯,采购数量为51斤,采购价为2.7元/斤,共支付货款138元,零售价为3.5元/斤。当事人称,2025年6月9日被抽检公司抽检完后所剩余的蜜薯都没有销售出去,因高温天气都腐烂了,该批次蜜薯共销售金额为55元。当事人采购蜜薯时用现金支付,未索要供应商的证照和进货票据。因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销售台账,发布召回公告后未有购买者到店办理退货退款手续,故违法所得为55元。
1、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 2、依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 (苏市监规〔2022〕10号)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元;3、罚款550元。 罚没款合计605元,上缴国库。
55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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