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江县云玉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云玉 | 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3MA6DT8325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丙妹镇新城路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从市监处罚[2025]94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果之茶柠檬红茶果味茶饮料是2025年7月19日从从江县丁字口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2件(24瓶);百事可乐是从从江县众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具体购进时间数量由于受灾后货单丢失无法核实。当事人之后于2025年7月4日又从从江县众兴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一批百事可乐饮料;风味腐乳是两年前购进的,当事人已无证据说明进货来源。500ml百事可乐销售价格是4元/瓶,果之茶柠檬红茶果味茶饮料销售价格是5元/瓶,风味腐乳的销售价格是5元/瓶。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果之茶柠檬红茶果味茶饮料是“6.24”洪灾之后的2025年7月19日购进的,其底部褐色沉淀属于正常现象,其瓶身标注有“若瓶中有沉淀,系茶天然成分,并无品质问题,请摇匀后饮用”字样,不属于受洪水浸泡食品。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瓶盖有泥浆的果之茶柠檬红茶果味茶饮料,但当事人对投诉举报人的投诉情况予以确认属实,承认可能有参杂之前购进的受洪水浸泡后的这款饮料进来销售。12瓶500ml百事可乐系受2025年“6.24”特大洪水浸泡过的,经清洗瓶身后再次进行销售的食品,瓶身底部未洗净的残余泥浆尚清晰可见。2瓶风味腐乳已超过保质期且系受洪水浸泡过的,经清洗瓶身后再次进行销售的食品,瓶盖上未洗净的残余泥浆尚清晰可见。
本案货值金额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百事可乐12瓶×4元+风味腐乳2瓶×5元=58元。当事人因没有建立销售台账,其无证据证明百事可乐和风味腐乳在过期后是否销售,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7月28日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有污秽不洁和过期食品。
证据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受洪水浸泡食品及过期食品的行为。
证据三:本案食品的图片,证明食品污秽不洁和扣押当天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以及相关食品的数量。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取得经营食品的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从江县丁字口批发部、从江县众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单,证明当事人索证索票,能说明进货来源。
证据六:从江县丁字口批发部现场核查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果之茶柠檬红茶果味茶饮料系正常食品。
证据七:当事人发布的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由询问人与被询问人、调查人与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属实。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