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祥日鑫石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丽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MA05LNR51Q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祥园道1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0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稽罚〔2025〕11号
你公司2019年2月取得由上海越宁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84130,发票号码35472226-35472233、35472240,金额862163.65元,税额137946.22元,价税合计1000109.87元,开票明细为非金属矿石*花岗岩荒料。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均入账,增值税进项金额均已抵扣,对应成本支出已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金检查中发现回流,你公司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综上,你公司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了偷税,造成了相应税费少缴,应补缴增值税137946.2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656.24元、教育费附加4138.39元、地方教育附加2758.92元,应调增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62163.65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292.3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以他人虚开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公司偷逃增值税137946.22元处一倍罚款,即137946.22元;对你公司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9656.24元处一倍罚款,即9656.24元;对你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10292.38元处一倍罚款,即10292.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因偷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最终,对你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10292.38元处一倍罚款,即10292.38元。
157894.8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