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兴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681420798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前进办新欣社区东河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01
(2021)黑0717民初1806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支公司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2
2021-10-29
(2021)黑07民终540号
健康权纠纷
王**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1-10-11
(2021)黑0717民初1806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支公司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美区人民法院
4
2021-03-31
(2021)黑0725民初3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阴**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03-31
(2021)黑0725民初3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
阴**,梁**,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6
2020-10-15
(2020)黑0725民初92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王**
阴**,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7
2019-11-18
(2019)黑0702民初792号
合同纠纷
黄*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8
2019-11-06
合伙企业纠纷
吕**,王*,王**,赵**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19-09-20
(2019)黑01民终40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牛*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7-11
(2019)黑0702民初792号
合同纠纷
黄*
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8-08-0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6
2022-05-19
(2022)黑0717执26号
追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友好支公司、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22
2021-11-17
(2021)黑07民终540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王**、阴**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3052.38元
民事案件
3
2021-06-30
2021-04-07
(2021)黑0717民初1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860.04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29
2020-12-24
(2020)黑0717民初886号
刘**与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12
2020-07-14
(2020)黑07民终151号
运输合同纠纷
黄*、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8
2020-10-15
(2020)黑0725民初92号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王**与阴**、伊春市双运客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伊春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6-24
2020-06-17
(2020)黑0717执99号
其他案由
王**、王*、赵**、吕**与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06-10
2019-11-25
(2019)黑0702民初17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与王**、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9-12-26
2019-12-19
(2019)黑0702民初792号
运输合同纠纷
黄*与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9-12-16
2019-08-02
(2019)黑0702民初799号
合伙协议纠纷
王**、王*等与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0800交罚(2025)10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伊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唐立军、赵德洋在伊春市伊美区执法巡查中发现: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所经营的黑FP5965号小型普通客车(西林-伊春)县际班车客运,该车始发站点为金林区西林镇公路客运站,实际在金林区西林镇客运站附近搭载了八名乘客,收取每名乘客拾贰元车费,八名乘客共计玖拾陆元车费,没有对乘客进行安检和实名制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事实。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伊春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2
黑0400交罚〔2024〕j14号(一般)
2024年1月19日,二大队执法人员在东杏林路八一宾馆门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岳振国驾驶黑F51265客车,该车经营范围(伊春-双鸭山)车上搭载六名乘客,在宾馆门前有三名乘客下车。
责令整改并处壹仟伍佰元罚款
1500.00元
佳木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01-23
3
黑1000交罚〔2023〕21号
2023年4月19日,
黑F51265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伊春市客运站发车,开往双鸭山市,当车辆行驶到鹤岗
市零公里时,有两名乘客要下车,乘务员看这两名乘客挺着急的,就让他们下车了,两名乘
客下车的地方,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没有在鹤岗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为配客站点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1日9:48时,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
举报,称黑F51265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存在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派吴复勇、韩笑调查此案。经调查,2023年4月19日,黑F51265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从伊春市客运站发车,开往双鸭山市,当车辆行驶到鹤岗市零公里时,有两名乘客要下车,乘务员看这两名乘客挺着急的,就让他们下车了,两名乘客下车的地方,伊春市双运客运有限公司没有在鹤岗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为配客站点。行为已构成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违法事实。证据:1、询问笔录(被委托人)2、营业执照复印件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8、驾驶证复印件9、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0、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1、行驶证复印件 。其行为违反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立即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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