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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七彩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冠男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00MABTXCKM3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迎宾大路65号A#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6〕2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竹香米(淡竹再制米)8袋,每袋25kg,当事人不负责具体销售,由第三方平台公司代售,第三方平台公司将具体订单数量通过微信群转告当事人,由当事人分装成500g每袋邮寄,销售价格包含快递费、包材费,结算方式直接根据平台清单结算,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食品全部销售完毕(除去耗损实际销售198kg),没有库存。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清单,货值金额1689元,违法所得为1689元。经排查,当事人承认是管理不当,导致产品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无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和原料合格证明,构成了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吉市市监食当罚【2026】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4月13日,办案机构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6GJZX157),其检验结果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竹香米(淡竹再制米)(销售日期为2026-03-28)“经抽样检验,柠檬黄、亮蓝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经批准,办案机构于2026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张信婷、周秀贵为办案人员。 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0袋。当事人不记得销售单价,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因无证据证明生产经营成本故无法扣除,违法所得为1689元。当事人无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5日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竹香米(淡竹再制米)8袋,每袋25kg,当事人不负责具体销售,由第三方平台公司代售,第三方平台公司将具体订单数量通过微信群转告当事人,由当事人分装成500g每袋邮寄,销售价格包含快递费、包材费,结算方式直接根据平台清单结算,至案发时止,该批次食品全部销售完毕(除去耗损实际销售198kg),没有库存。经排查,当事人承认是当时管理不当,没注意工人添加了色素导致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无生产记录、投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出厂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证明和原料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已于2026年4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吉市市监食当罚【2026】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分则239条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9元;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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