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安泰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志成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052029331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横路6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二期1号宿舍楼一层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3﹞168号
经查,2018年4月1日,《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收费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9月10日,自成立日起管理运营光谷电子工业园二、三期,该区域由国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公司向当事人进行供电,2018年4月到2020年1月,当事人在对光谷电子工业园二期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以外,还收取超过7%的电损费用;2018年4月到2020年9月,当事人在对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厂房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以外,还收取超过7%的电损费用。2020年10月6日,《湖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转供电区域电损(原则上不超过总表计量数7%,低于7%的据实核定)应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2020年10月到2022年8月,当事人在对光谷电子工业园二期、三期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以外,还通过电价加价或以用电服务费名义收费。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当事人转供电收取的电费、服务费凭证所对应的转供电电费明细表列明了客户名称、电起码、电止码、倍数、用电量、单价、物业费(单价*7%)、物业费(电量*0.40元或电量*0.35元),结算时根据电费明细表与被转供电用户结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科目归集核算,其中:二期2018年4月-2021年7月,电价与电损根据电费明细表与被转供电用户结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核算,2021年7月至今,电价根据电费明细表与被转供电用户结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核算,电损(单价*7%)以服务费方式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核算;三期2018年4月-2018年8月,电价、电损(单价*7%的物业费)、前期基础电力设施设备投入的成本回收(电量*0.40或电量*0.35的服务费)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核算,2018年9月-2021年6月,电价与电损根据电费明细表与被转供电用户结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核算,前期基础电力设施设备投入的成本回收(电量*0.40或电量*0.35的物业费)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核算;2021年7月至今,电价根据电费明细表与被转供电用户结算,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电费”核算,电损(单价*7%的物业费)及前期基础电力设施设备投入的成本回收(电量*0.40或电量*0.35的物业费)以服务费方式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服务费”核算。综上,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向终端用户按分表电量及对应的销售目录电价标准收取电费以外,收取超过7%的电损费用或者收取用电服务费。经审计公司对当事人电费账目进行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2018年4月至2022年8月期间,当事人账簿记录的向被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为22,939,171.11元,按国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供电公司提供的电价标准计算的计费金额为16,893,322.81元,当事人多收的电费金额为6,045,848.30元。另,当事人已向园区企业退还多收电费6045848.30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从轻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退还多收价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处以罚款600000元整(大写:陆拾万元整)。
60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