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秀莲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1051611944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洋塘工业园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6
(2025)赣0704民初3014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2025)赣0702民初234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富子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3
2022-06-02
(2022)赣0704民初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
彭**,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4
2022-03-07
(2022)赣0704民初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云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5
2020-11-13
(2020)赣0721民初25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
王*,辽宁森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6
2019-04-22
(2019)赣0721民初9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
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赣县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3
(2025)赣0702民初234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富子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1
(2025)赣0702民初234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富子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汇宇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3
2022-05-13
(2022)赣0704民初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赣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3
2022-06-07
(2022)赣0702民初4733号
保险纠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章贡区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02
2021-03-24
(2021)赣07民终607号
劳动争议
尹*、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4-02
2021-03-24
(2021)赣07民终606号
劳动争议
陈**、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4-02
2020-11-09
(2020)赣0721民初2414号
劳动争议
陈**与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4-02
2020-11-09
(2020)赣0721民初2418号
劳动争议
尹*与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1-06
2020-03-25
(2020)赣0721执246号之一
民事案件执行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6192.52元
执行案件
8
2020-05-29
2020-05-12
(2020)赣0721执246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定南君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6192.52元
执行案件
9
2020-04-30
2020-02-25
(2020)赣0721执247号之一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14111.99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4-30
2020-03-27
(2020)赣0721执247号
赣州市赣县区宝华山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西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14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稽二处罚﹝2023﹞17号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以次充好生产混凝土。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和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2年本)》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 版)》的规定,经市局重大案件讨论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和减轻处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商品混凝土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67360.73元,没收违法所得15650元; 2、对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117509.52元,没收违法所得3113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31650.25元。上缴国库。
184870.25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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