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齐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关俊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NG1WX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太平镇胡庄村二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5〕469号
经调查,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关俊,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服务等业务。当事人于2023年7月28日在抖音平台注册“齐诚驾校官方账号(全国热招)”;于2024年3月20日在微信视频号平台注册“齐诚驾校”。证据显示:上述账号注册主体均为枣阳市齐诚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注册认证登记所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0683MA49NG1WXA。
经查明,自注册认证该抖音账号以来,当事人相继发布以下违法视频,并在主页设置“35天轻松拿证”的简介,在视频标题内使用“逢考必过”的具有保证性的词语:
1、标题为“这么热的天多久拿下这个小本子?#驾驶证#驾校#逢考必过#考驾照#枣阳”的视频(发布时间:2025-07-07)。
2、标题为“恭喜学员喜提驾照,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驾校#逢考必过#考驾照#枣阳”的视频(发布时间:2025-06-23)。
3、标题为“学员发驾照的美好时刻!#驾驶证#驾校#逢考必过#考驾照#枣阳”的视频(发布时间:2025-06-30)。
另查明,自注册认证该微信视频号以来,当事人相继发布以下违法视频,并在主页设置“35天轻松拿证”的简介,在视频标题内使用“逢考必过”的具有保证性的词语:
1、标题为“看看这些考大车学员怎么拿的驾驶证? #驾驶证 #驾校 #逢考必过 #考驾照 #枣阳”的视频(发布时间:2025-05-26);
2、标题为“不识字也能顺利拿证?恭喜学员们喜提驾照! #驾驶证 #驾校 #逢考必过 #考驾照 #枣阳”的视频(发布时间:2025-05-06)。
前述视频中出现的22名不同的受益者均通过与当事人的所属宣传团队成员刘齐齐以对话的形式就该驾校培训内容、取证时长、取证类型、是否可靠、有无额外收费等话题对当事人所从事的驾驶证培训业务作推荐和证明。经调查核实,视频中出现的受益者均是当事人的学员。
经调查,以上涉案宣传视频系当事人委托本公司员工刘齐齐、连卫兵拍摄制作,后经当事人分管宣传的校长杨轶审核后发布到微信视频号及抖音平台。其中抖音平台共发布843个视频,拥有3355个粉丝,获点赞2.7万次。
为查明涉嫌违法广告产生的广告费用,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嫌违法广告在案发前实际产生的广告费用凭证、会计账簿或分类账目,以及广告中涉及学员的身份真实性证明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广告未产生费用,注册平台没有费用。”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再次向本局提交《关于虚假宣传事情的情况说明》,陈述其广告中出现的学员均为实际培训学员且支付了相应广告报酬,并提供了出镜学员中五人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三张。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又向本局提供了《关于虚假宣传事情的情况说明》及微信聊天截图等文件材料,当事人认为:“2025年7月8日,贵局工作人员到我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询问时,杨轶同志接待并接受询问。因视频拍摄工作由营销团队负责,杨轶同志未参与团队招募、拍摄及报酬发放。在回答报酬问题时,杨轶同志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回复没有报酬,后经公司核实,实际上我公司向上镜学员支付了报酬。综上我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
经复核,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当事人账号向疑似受益人(聊天对象名称为视频中曾出现的学员名称)转账共达1600元,齐诚驾校2025年4月招生兑现表显示向疑似受益人(表格中姓名为视频中曾出现的学员名称)转账共达7500元,但通过截图聊天上下文和招生兑现表的实际用途,不能证明转账款项即为广告费用。且作为应当具备规范完整会计账簿的有限公司,其产生的每一笔费用均应当如实计入会计账簿并分类记账。基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案发前实际发生的广告费用凭证,亦未提交记录相关广告费用的会计账簿或分类账目,且现行会计法律法规未规定免除其记账义务的客观事实,故本局认定本案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局二次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
5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