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匀滟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段惠英 | 注册资本:8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LJC388G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麻园五社集资房3号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36号
经查该诊所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备案证在有效期限内,该诊所正常开展诊疗服务。现场在当事人诊所配剂室检查发现的过期药品:①品名为:“肌苷注射液”,规格:2ml:0.1gx10支/盒,批号:20230302,数量6支,生产日期:2023年03月06日,有效期至2025年02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0357;②品名为:“肌苷注射液”,规格:2ml:0.1gx10支/盒,批号:231001H27,数量10盒,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有效期至2025年9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3020357;以上现场发现的过期药品在该诊所配剂室柜子内与其他有效期内药品混放,未做标签标识区分摆放。现场在当事人诊所配剂室检查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③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产品批号:20191013,数量半包(已开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3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2日,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44093;④品名为:“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100支/包,产品批号:20230528,数量半包(已开封)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73144093;以上现场在当事人配剂室检查发现的过期医疗器械,在当事人诊所配剂室操作台抽屉内与其他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混放,未做标签标识区分摆放。上述过期的药品、医疗器械无法提供使用登记记录、销售记录,并且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单据证明上述过期药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
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当事人未落实药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落实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余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时核实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建议将当事人违法情况通报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肌苷注射液”6支;“肌苷注射液”10盒;“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半包(已开封);“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数量半包(已开封)。
3.对当事人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
4.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600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