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洪山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强注册资本: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BF1YG6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洪山镇南门路28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409号
经查,2026年8月4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随县洪山镇南门路282号的液化气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充装室内设置有两台液化气电子灌装秤,其中编号为01的电子灌装秤上未显示当日充装液化石油气气瓶数量,编号为00的电子灌装秤上显示当日已累计充装26瓶液化石油气,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两台液化气电子灌装秤当日已合计充装26瓶液化石油气。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实施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检查的相关记录凭证。 现查明,当事人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活动,2026年8月4日,截止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当日已累计充装26瓶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气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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