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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南县朝阳镇小娟蔬菜批发库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小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523MA164PJT2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辉南县朝阳镇市场大厦22号批发库(大厦管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辉市监不处〔2022〕FQ2号
当事人自2015年10月21日开始经营,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豆制品、蔬菜水果批发及零售;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从梅河口市大家庭商贸有限公司以2元每斤的价格采购了该批次的韭菜100斤,售价为2.5元每斤。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SBJSP2303707)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该批次韭菜已全部售出,现场无库存,并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共计销售该批次韭菜100斤,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共计50元。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韭菜时履行的进货查验的责任,并提供了该批次韭菜的采购凭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批次韭菜的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等文件。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2
辉市监不处〔2023〕FQ9号
2023年 4月25日,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抽样检测工作人员对辉南县朝阳镇小娟蔬菜批发库所销售的韭菜进行抽样检查,并于2023年5月31日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食品科转交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辉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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