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行辉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建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51号121房地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烟处[2024]第44号
2024年4月23日16时35分许,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对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51号121房地下“台山市台城行辉商行”(许可证号:440781122084,店面招牌名称:腾辉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有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卷烟:双喜(硬)3条,双喜(硬蓝红玫王)3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当事人朱建全不在现场,负责人朱杰辉在现场且无法提供购进上述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为了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44J0012771)。
我局经依法立案后查明,上述卷烟为当事人朱建全所有。当事人朱建全已在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如下:许可证号:440781122084;字号名称为“台山市台城行辉商行”;经营者姓名为朱建全;经营场所为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51号121房地下。上述卷烟是当事人朱建全在送货上门销售卷烟的烟贩子(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姓名,中年男性,其他情况不详)处购进的,购进后放在店内用于销售,尚未售出即被查获。调查过程中也无法取得当事人已经售出违法卷烟品牌、数量的记录。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供述的卷烟进货价与销售价没有具体证据证明,我局对其供述的价格不予采纳。当事人提供其已知的供货人的资料不够具体,执法人员未能作进一步调查。查获的卷烟经广东省江门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核价,该批卷烟进货总额为750.00元。涉案卷烟经依法抽样送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和调查证实,双喜(硬)3条,双喜(硬蓝红玫王)3条,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属真品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且条盒上激光打码的地区识别码为非本地区码,实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为750.0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朱建全在本案之前没有因违法经营卷烟行为被行政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勘验)笔录1份。2.涉案卷烟共2个品牌规格合计6条。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4.证据复制(提取)单7份(含提取当事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1份;涉案店铺、涉案卷烟照片各1张;涉案卷烟条码登记表各1份)。5.《询问笔录》1份。6.《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1份。7.《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1份。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罚37.5元
37.50元
广东省台山市烟草专卖局
2024-07-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2
2024-09-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9-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