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临淇镇艾丽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保相 | 注册资本:6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81MA9GPPQC67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信用社对面10米路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4〕102号
你单位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酒店里购进2个品种共计40条香烟准备销售,还未售出就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字[2024]第37号《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你单位称购进的香烟未销售,违法经营的香烟货值金额合计5000元,违法所得0元。
2024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林州市烟草专卖局送达我局的“林烟移[2024]第13号”案件移送函及所附材料,称你(单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查,你单位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其他烟酒店里购进2个品种共计40条香烟准备销售,还未售出就被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并先行登记保存,详见林烟存通字[2024]第37号《林州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你单位称购进的香烟未销售,违法经营的香烟货值金额合计5000元,违法所得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林州市烟草专卖局林烟移[2024]第12号《案件移送函》及所附材料1份;3、2024年3月15日对你单位下达的林市监责改临淇〔2024〕0315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4、询问笔录1份。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对你(单位)送达了林市监罚告〔2024〕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14.1: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符合“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确定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为:“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1450元。
1450.00元
林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