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沅志海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元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5MA6L39A36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镇沅县按板镇明珠集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镇处罚〔2025〕5号
经查,当事人杨元华办理有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信息,名称:镇沅志海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5MA6L39A36H,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卷烟、不在分装的袋装种子。零售。经营场所:镇沅县按板镇明珠集贸市场,经营者:杨元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8001154465,联系电话:13508799665,住址: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自治县按板镇按板社区中心巷001号2栋2单元202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许可证号:530825140087,企业名称:镇沅志海商店,负责人名字:杨元华,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无黄烟(烟丝)零售许可。当事人杨元华于 2021 年3月14日至 2023 年5月22日以微信作为媒介向黄心勇转出资金共计11次, 转出资金合计20545元;于 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4月25日以微信作为媒介向李翠华转出资金共计22次, 转出资金合计36195元;当事人向“2022.06.15”非法经营案涉及人员转出资金56740元(其中转出的5000元是购买百货的资金)。自 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5月22日期间共向黄心勇、李翠华支付购买黄烟款51740元。在2023年7月26日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杨元华讯问笔录里面,杨元华陈述购进黄烟(烟丝)价格为12元/公斤,销售价格为每包黄烟(烟丝)17元左右,共获利34400元左右。当事人违法时间从2019年12月18日开始,违法时间持续时间长,已无法找到消费者,且当事人未建立黄烟(烟丝)销售台账,我局执法人员无法查证当事人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调查认定事实:当事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是无黄烟(烟丝)许可,其买卖黄烟(烟丝)的行为应认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3年5月22日支付购买黄烟(烟丝)款51740元。当事人购买的黄烟(烟丝)是卖给附近寨子里的老百姓,已全部卖完。因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销售的金额及利润,无法查证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51740元的30%的行政处罚,罚款15522元。
15522.00元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