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国春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21L08304730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街道城中路26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3号
2024年1月5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街道城中路266号的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安排24小时持证人员值班操作。2.超市二楼喷淋头设置数量不足。3.部分室内消火栓下方违规堆放杂物。4.超市二楼仓库违规住人。5.消防器材箱内无器材检查卡,未明确员工器材管理责任。6.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无记录。7.疏散楼梯间违规堆放杂物。8.多扇防火门违规开启,顺序器缺失,未设“常闭式”标识提示。9.未制定本单位灭火和疏散预案,无员工知晓等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我大队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5月5日前整改完毕。限时期满后,我大队于2024年5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除第4条、第7条、第8条部分隐患整改完毕,其余火灾隐患均未整改到位。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4〕第000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534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2024年1月5日,我大队对位于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新市街道城中路266号的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1.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未安排24小时持证人员值班操作。2.超市二楼喷淋头设置数量不足。3.部分室内消火栓下方违规堆放杂物。4.超市二楼仓库违规住人。5.消防器材箱内无器材检查卡,未明确员工器材管理责任。6.单位未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无记录。7.疏散楼梯间违规堆放杂物。8.多扇防火门违规开启,顺序器缺失,未设“常闭式”标识提示。9.未制定本单位灭火和疏散预案,无员工知晓等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我大队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5月5日前整改完毕。限时期满后,我大队于2024年5月8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复查发现该单位除第4条、第7条、第8条部分隐患整改完毕,其余火灾隐患均未整改到位。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4〕第00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消限字〔2024〕第0003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复查)(〔2024〕第0534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京山市家家福购物超市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7300.00元
京山市消防救援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