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董马乡余美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德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623MA6NUQWJ2P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董马乡董马村委会董马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西处罚〔2023〕24号
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事实成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云南省西畴县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叁条红塔山(硬经典)84mm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及查获卷烟数量等事实。
证据二:《涉案真品、假冒卷烟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西发改价认【2023】102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货值金额为270元的事实。
证据三:《检验报告》(编号:WZ062305016101)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事实。
证据四:《证据复制(提取)单》7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及当事人经营者余德美身份基本信息等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余德美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按手印)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贰条;
2、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西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