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靖鑫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1556630024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桂花社区下元组7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14
(2020)黔0302民初4657号
合同纠纷
杨**
遵义市富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绥阳县宏峰液化气站,遵义市玉宇阳光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石化燃气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遵义市九洲燃气有限公司,遵义百江燃气有限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9
2021-06-17
(2021)黔0304民初4659号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
袁**、袁**等与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2
2020-07-30
(2020)黔0302民初4657号
合同纠纷
杨**与遵义百江燃气有限公司、遵义市九洲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12-25
2019-11-13
(2019)黔0321民初8602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袁**与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25
2019-11-13
(2019)黔0321民初860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袁**与遵义市播州区宏图燃气有限公司、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罚[2026]2号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5061705、【黔】质检第J2025061706)、《贵州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SJ2402516、SJ2402517)和快递单等资料各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充装销售的液化石油气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等等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图片3张,证明当事人充装并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等的事实;
证据三:《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等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液化石油气供货合同》《分析检验单账》《过磅单》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液化石油气时,查验供货者资质及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等义务的事实;
证据五:《气瓶充装(前中后)检查记录》1份、《储罐运行记录表》《液化气提货单》等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及销售价格等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不合格气质管理制度》《液化石油气气源质量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等制度,证明当事人已建立不合格气源管理制度等的事实;
证据七:陈欣博、黄靖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任命书各1份,证明陈欣博、黄靖鑫身份,黄靖鑫全权授权陈欣博协助处置涉案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等的事实;
证据八:《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充装并销售涉案规格液化石油气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等的事实;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关于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样品)的处置情况,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购进涉案气源的数量及处置涉案液化石油气的样品等的事实。
罚款0.76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7638.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2024〕播综执01字燃第08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法事实不成立,但横放使用瓶装液化气属实。
处罚款叁仟圆。
3000.00元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4
3
播市监行处[2024]213号
2024年5月20日,本机关在开展城镇燃气专项检查中,现场发现当事人2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充装作业,未见当事人对被充装的气瓶开展充装前后检查、记录作业,现场充装人员称:充装前后检查人员生病请假了。本机关现场查看了你单位2024年5月19日和20日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未对气瓶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本机关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罚款6.0万元#
60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4
播市监处﹝2023﹞8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6月4日,2019年1月10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充装许可证》。2023年2月16日,受遵义市众安钢瓶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公司”)委托,当事人利用充装燃气的便利条件向下游经营企业收取“检瓶换芯片角阀”费用。按照当事人开具的收费票据计算,共计收取51020元。 当事人代为收取的51020元,已全部从当事人预付给众安公司的60万元管理费中扣除,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收取上述“检瓶换芯片角阀”费用的气瓶,是众安公司提供的“共享气瓶”,产权属于众安公司,并由众安公司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开展租赁业务。根据2019年7月4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在遵义市开展共享气瓶出租业务的请示>的批复》(〔2019〕591号)和2019年7月1日众安公司向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呈报的《遵义市众安钢瓶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遵义市开展共享气瓶出租业务的请示》,众安公司承担“共享气瓶”的涂装、使用登记、电子标签加装、充装系统改造、申报检验等责任,“检瓶换芯片角阀”费用由众安公司承担。 综上,当事人涉嫌哄抬价格的事实成立。在哄抬价格共同违法行为中起辅助作用,代为收取的不合理费用51020元全部交给众安公司,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质。 证据二: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婷婷和代相俊的身份。 证据三:《关于在遵义市开展共享气瓶出租业务的请示》复印件1份,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关于在遵义市开展共享气瓶出租业务的请示》(〔2019〕591号)的批复1份,证明众安公司获得批准在遵义市开展共享气瓶出租业务。 证据四:当事人收取检瓶换芯片角阀费用汇总表1份,当事人管理费60万元转账凭证1份,当事人开具收费票据复印件2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的检瓶换芯片角阀费用共计51020元。 证据五: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伙同众安公司收取不合理费用,该笔费用全部归众安公司的事实。
警告#罚款5.0万元#
50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