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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郑场镇硒土水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57DM1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郑场镇大友路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5〕386号
2025年5月15日,我局郑场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对位于仙桃市郑场镇大友路15号的仙桃市郑场镇硒土水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公司仓库内检查发现存放有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待用“埃美诺”牌预付费智能水表,且已有同一批次购进的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已给用户安装并投入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针对当事人使用未首次强制检定的水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5〕10-47 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水表,待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2025年5月15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于2024年12月24日及2025年1月21日以320元/块的价格从个体工商户罗国平处购进“埃美诺”牌预付费智能水表300块共计600块,共计花费192000元。该表水表表体上标有“埃美诺,2023F309-37,NB-IoT物联网远传水表,山东埃美诺仪表有限公司”等字样,水表上有“检2523088”绿色检验标签,未见上述水表检定合格标志。上述水表外包装标有:“埃美诺”牌预付费智能水表,山东埃美诺仪表有限公司,型号:DN15,数量:10只,尺寸:58×22×30cm,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向阳河工业园,箱体上贴有“N3阀控”字样黄色标签,供货方给当事人开具了销货计数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当事人使用的上述水表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一级目录:水表;二级目录:水表 DN15~DN50;监管方式:型式批准 强制检定;强检方式:工业用:周期检定,生活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用水量的测量。当事人收到该两批“埃美诺”牌预付费智能水表均只检查了产品信息厂家提供的由临沂市计量鉴定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没有申请首次强制检定便直接入库。客户需要安装或更换水表时,该公司以320元水表费用以及30元配件费用,另外因系统新开通水费账户需求,还需要用户预存50元水费,不再另外收取安装费。截至目前,该单位上述2批次“埃美诺”牌预付费智能水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安装到户438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未首次强制检定的生活用水表438块,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用于贸易结算的计费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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