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戴文锋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2JPT0G4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东路777号(住所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4
(2025)浙0604民初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李**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3
(2024)浙0624民初205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
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刘**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3-03-16
(2023)浙0624民初7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羽林街道鹏山补胎店
虞*,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骆**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2-07-21
(2022)浙0624民初2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2-06-23
(2022)浙0624民初20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雨创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3
2024-07-18
(2024)浙0624民初205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刘**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3-20
2024-03-19
(2024)浙0624执30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羽林街道鹏山补胎店、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8-30
2022-08-24
(2022)浙0624民初24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826号
当事人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大明市村、万石坑村、大塘坑村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以及《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零肆拾玖元捌角(¥54,049.8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25738元×2.1=54049.80元(人民币伍万肆仟零肆拾玖元捌角整)
54049.8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21
2
新羽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34号
当事人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磨石孔羽林路路口实施了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510.00)
510.00元
新昌县羽林街道办事处
2024-05-21
3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78号
当事人浙江城开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15时46分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羽林街道庵头隧道口实施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
4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