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九州天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月亮湖北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季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9KTAJX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荆门市掇刀区月亮湖北路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6〕28号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5项违法事实:
1.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有“有效期至2025年9月16日”字样,执法人员2025年9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仍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待销售药品共计4464盒,货值金额合计61946.50元;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销售药品64次,数量128件,销售金额合计2397.00元。故认定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64343.50元,违法所得2397.00元。2025年9月29日,办理完《药品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有效期至2030年9月28日)。
2.当事人于2024年2月1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以单价8.24元/盒购进3盒国药准字H34020323的三益?哈西奈德溶液放置于货架上销售,产品批号:230701,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当事人在有效期内销售1盒哈西奈德溶液,剩余2盒截至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仍放置在经营场所商品货架待售。调取当事人销售系统,显示该哈西奈德溶液销售价格10元/盒,超期后未能实际售出,故认定该批哈西奈德溶液货值金额20元。
3.当事人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还摆放有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4020113的奇正消痛贴膏5片,该产品外包装“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均未标注,经核实该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4020113”真实有效,仅外包装未标注批号和有效期,结合上述事实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相关内容,认定该奇正消痛贴膏为劣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消痛贴膏的进货凭证,存在购销记录不完整的情形。当事人销售系统显示该消痛贴膏登记销售单价为10元/5片,无实际销售记录,故认定该批消痛贴膏货值金额10元。
4.当事人于2023年4月2日从生产厂家购进智霖颈肩腰腿痛型?导光凝胶40盒,放置于货架上销售,该商品备案号:鲁菏械备20220005号,批号:23060401,生产日期:2023/06/22有效期至:2025/06/21。销售期间厂家收回39盒,执法人员2025年9月22日检查时当事人仍有1盒放置在经营场所商品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导光凝胶的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调取当事人销售系统显示该医疗器械登记销售价格58元/盒,超期后未能实际售出,故认定该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有4盒末梢采血针亦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生产日期:2018.12,使用期限为2023年11月,产品注册证号:津械注准20152410009。该批末梢采血针为购进血糖试纸的赠品,当事人提供了该采血针的购进票据(票据名称为:M 赠品-血糖试纸赠品),票据显示单价:0,当事人销售系统亦无销售价格信息,该批末梢采血针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5.当事人于2025年8月6日收到本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荆掇市监责改字〔2025〕32044号),截至2025年9月22日本局检查,“执业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违规行为仍未整改,且202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期间,未凭处方即销售处方药氧氟沙星滴眼液1次。
综上,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1货值金额64343.50元,违法所得2397.00元;违法事实2-5待销售劣药货值金额共计30元,待销售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58元。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对上述问题全部整改。2025年11月1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故本局对当事人处理决定如下:
1.对于当事人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2.对于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药品:三益?哈西奈德溶液2盒、奇正消痛贴膏5片,并处货值金额(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两倍罚款,即20000元。
3.对于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导光凝胶、末梢采血针)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智霖颈肩腰腿痛型?导光凝胶1盒、末梢采血针4盒,并处15000元罚款。
4.对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保留药品(奇正消痛贴膏)进货凭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5.对于当事人未履行医疗器械(导光凝胶)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6.对于当事人未落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及逾期未整改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5000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未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规药品和医疗器械:三益?哈西奈德溶液2盒、智霖颈肩腰腿痛型?导光凝胶1盒、末梢采血针4盒、奇正消痛贴膏5片;
3.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