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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衣品汇服饰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亮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62CX1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摩尔城大润发购物广场一楼电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429号
经查,上述四种产品都是从浙江温州进购,送达检验报告时,都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进购时尚女裤130条,进价40元/条,售价79元/条;2023年12月份进购篮球裤80条,进购价15元/条,售价29元/条;2023年10月份进2023年12月份购牛仔裤100条,进购价45元/条,售价69元/条;2023年10月份进购玩具车70个,进购价5元/个,售价12元/个,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给予查验,销售不合格产品货值20330元,违法所得908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6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080元。
4066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9
2
麻城市监处罚〔2023〕47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在河南郑州市玩具批发市场进购无“ccc”认证的儿童电子枪玩具72个,进购价20元/个,售价25元/个,货值金额18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已销售62个,违法所得310元。
2023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麻城市摩尔城大润发购物广场一楼麻城市衣品汇服饰店检查发现:1、儿童玩具数字字母积木8盒,山东鸿鑫玩具有限公司生产,无“CCC”认证标示;2、儿童玩具滑板车18个,无“CCC”认证标示;3、儿童玩具电子枪10个,无“CCC”认证标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2020年4月21日)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82项.玩具(2202)第一条:“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时使用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乘骑车辆玩具。不包括:1.不带电的纸制、竹制、木制、毛绒布制、陶瓷、玻璃、石膏玩具。”的规定,检查发现的儿童玩具积木和滑板车为木制玩具,不属于强制认证范围。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在河南郑州市玩具批发市场进购无“ccc”认证的儿童电子枪玩具72个,进购价20元/个,售价25元/个,货值金额1800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之时,已销售62个,违法所得31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电子枪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CCC”认证标示的儿童玩具电子枪10个;2.没收违法所得310元;3.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
5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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