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兴安岭森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文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2700MA1AU77PX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加北乡加北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加格达奇市监处罚﹝2024﹞1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日在吉林省明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了50斤刺五加茶散装原料,单价30元/斤,共计1500.00元。 当事人采购五加茶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 当事人通过其拼多多平台“大兴安岭岭菌仁特产”网店销售203盒(4060包每包5g)五加茶,销售页面显示销售价格28.9元/盒,每盒返还5元,实际销售价格23.9元/盒,每盒20包,每包5g,货值5866.7元,实际经营额4851.70元,库存10盒,货值289.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生产213盒五加茶,外包装用自己定制的包材进行包装,标签未标明联系方式、不适宜人群内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213盒五加茶,货值共6155.7元。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1、大兴安岭森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大兴安岭森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文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证明:法定代表人马文敏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3、2024年4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五加茶的标签未标明联系方式、不适宜人群内容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五页八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五加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5、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四页、吉林省明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一份一页、吉林省明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事实;6、贮存、保管、领用出库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类)一份三页、大兴安岭森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五加茶履行了食品在贮存关键环节控制、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的事实。 7、大兴安岭森资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执行标注一份一页,证明:当事人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事实。 2024年04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四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五加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51.70元; 2、罚款5000.00元; 3、没收库存五加茶10盒。
5000.00元
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