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书贞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25MA45HY7W0L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大侯乡食品工业园(虞亳路东侧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皖1623民初121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侯**,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聚百货网店,张**,湖北武当天乙商贸有限公司
利辛县人民法院
2
2021-04-25
(2021)豫1425民初17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县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陈**,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朱*,孟**,刘**,虞城县振豫调料厂
虞城县人民法院
3
2021-04-23
(2021)豫1425民初18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虞城县振豫调料厂,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陈**,朱*,孟**,刘**,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4
2021-04-20
(2021)豫1425民初183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商丘市河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5
2020-11-19
(2020)豫1425民初4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刘**,朱*,孟**,朱**,王**,陈**,虞城县振豫调料厂
虞城县人民法院
6
2020-11-19
(2020)豫1425民初4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县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
虞城县人民法院
7
2020-11-19
(2020)豫1425民初4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1-26
(2026)皖1623民初121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聚百货网店(个体工商户);湖北武当天乙商贸有限公司;张崇志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利辛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6-28
2020-12-05
(2020)豫1425民初442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6-28
2021-04-23
(2021)豫1425民初1815号
保证合同纠纷
虞城通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虞城县振豫调料厂、虞城县红旗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5﹞X006号
经查,河北中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你公司于2024年08月31日生产(商标三太子)蟹黄风味面(油炸方便面)100件(2.5kg/件),并于2023年08月31日是委托方河北中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找的配货车拉走,你公司只收取含税出厂价19.2元/件(不包含纸箱、包膜),这个事情出来后委托方还未向你公司付货款,委托方提供的召回情况显示现在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1920元(100件×19.2元/件=1920)。你公司收到报告后进行分析研判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批次食品2024年8月31日在生产过程中撒粉周转灭菌间的灭菌灯烧了,当时生产线已经开始生产没有及时进行更换撒粉周转间灭菌灯,是造成菌落总数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设备维修记录,签定的代加工合同上内容显示(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该公司负责处理质量问题),经你公司分析研判,认定不合格原因是你公司在生产环节没有控制好造成的,你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向我局提出了验收申请,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进行了复查验收,验收后试生产了产品由委托方河北中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2024年12月19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T202411335R1)已出来,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为符合。至今未发现上述食品对消费者造成危害情况,你公司已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 2、罚款51000元。
51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6
2
﹝虞﹞应急罚﹝2024﹞302号
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10000.00元
虞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4-02-07
3
虞市监处罚﹝2023﹞387号
2023年06月25日我局接到平台下发的《检验报告》NO:STIBGFC23060369,报告显示:食品名称:蒜香烤翅味香脆面(生产日期:2023-04-05;商标:华夏百分百+字母+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结论项: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06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2023年04月05日生产了蒜香烤翅味香脆面71件(4kg/件),于2023年04月16日通过运满满平台派的货车以每件29.68元发往洛阳一个姓曹的经销商那里67件,由经销商分发售卖给各零售店,剩余的4件,以赠送的方式给新客户试吃了,货值金额2107.00元,违法所得1989.00元(因赠送的4件没有收取货款)。
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1989.00元;3、处以90000.00元的罚款;4、罚没款合计91989.00元。
9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7
4
虞市监处罚﹝2023﹞308号
2023年0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范文领正在操作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02460、锅10豫N02461,操作人员范文领无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进行操作该公司2台锅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限期对正在使用的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02460、锅10豫N02461配备有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操作。2023年0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2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H0301、锅10豫NH0300)仍是该公司范文领进行操作,且范文领仍没有取得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5
虞市监处[2023]308号
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范文领正在操作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02460、锅10豫N02461,操作人员范文领无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进行操作该公司2台锅炉,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其违法行为,限期对正在使用的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02460、锅10豫N02461配备有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的人员进行操作。2023年0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河南国隆食品有限公司进行2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锅炉(编号:锅10豫NH0301、锅10豫NH0300)仍是该公司范文领进行操作,且范文领仍没有取得特种设备(锅炉)操作人员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根据调查人员核查该公司使用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一定的侥幸心里,已构成使用无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证据二、《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整改措施;证据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聘用无资质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工作。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七、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据八、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温团向有权处理此案件。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