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星甸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文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1MA2102KW6Y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丹桂路22号-90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16
(2022)苏0113民初8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市栖霞区昶嘉网络设备销售中心
王*,吉*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5
(2022)苏0113民初85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市栖霞区昶嘉网络设备销售中心
吉*,王*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浦市监处字﹝2023﹞319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2
宁浦市监处罚﹝2023﹞00319号
2023年8月28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未能提供正在使用的压力管道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 现查明:上述压力管道名称为工业管道(厂内供热系统蒸汽管道)、压力管道级别为GC3、输送介质为蒸汽、规模(长度)1104米,于2019年5月20日开工建设,2020年1月6日竣工,2020年2月19日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主要用于输送蒸汽给餐厨垃圾及衍生物加热。根据《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要求,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经查询特种设备智慧服务监管系统,上述压力管道到期检验月份为2023年1月。当事人为上述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因失误未能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截止到2023年8月28日本局现场检查时,上述压力管道未经定期检验仍在使用。 当事人意识到行为违法后配合整改,立即停用了上述压力管道并进行申报检验,2023年9月11日本局再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上述压力管道已停用。2023年10月19日,上述压力管道经检验合格。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以及《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80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8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80000.00元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