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红光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16H6Y262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瞻榆镇粮库东侧(100米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4〕8号
2024年3月19日,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收购部使用的用来称量玉米的电子汽车衡检定有效期限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收购部检查发现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2024年3月19日,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随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99.00元,上缴国库。
999.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2
(通)市监罚字(2024)8号
2024年3月19日,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收购部使用的用来称量玉米的电子汽车衡检定有效期限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家收购部检查发现仍未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2024年3月19日,通榆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使用的电子汽车衡已超过检定期限,并正在使用。随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2024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通榆县瞻榆镇哥俩农副产品收购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完成整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秤,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99.00元,上缴国库。
999.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