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海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MA35KW791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东城福德爱琴广场物业一至三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1-25
(2021)赣0735民初23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石城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黄*
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
2
2021-11-16
(2021)赣07民初7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信阳市茶叶协会
石城县家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44号
当事人销售酥吧香酥系列、果汁软糖系列、优选蜜饯系列、优选山楂系列、特惠蜜饯系列、优选特产系列等食品称重时未去除包装罐的重量36g,导致结算值大于实际值且相差超过允许负偏差,且当事人采购以上食品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提供超市常用的塑料袋和上述包装罐两种包装供消费者选择,因无法区分当事人使用两种包装销售上述食品的各自数量,所以除明确以包装罐方式销售给投诉举报人的一罐外,其他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以包装罐方式销售给投诉举报人酥吧香酥系列的违法所得为2.1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导致结算值大于实际值且相差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八编第三十六条裁量基准“(一)首次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情形满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八)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之理由,建议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建议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